读者借阅制度与规定
一、图书借阅规则
第一条 本馆采用校园一卡通进行图书借阅管理,凭本人校园卡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无卡不得入内借阅图书。
第二条 借阅对象为本校在籍学生及全体教职工(含校内职工和外聘教师)。
第三条 借阅范围为阅览区展示的书籍;典藏书籍与样本书库藏书不外借。
第四条 借阅人员应遵守本馆有关规定,在开放时间内有序借阅,严禁私自将图书携带出馆。
第五条 学生每人可借3本;教职工每人可借10本。应当勤借勤还,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以免影响他人借阅。
第六条 学生的借阅期限为30天;全体教职工的借阅期限为45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借图书后再次借阅,否则不借。
第七条 读者借阅图书时,应当在阅览室内选书,不得将图书乱拿乱放,需持外借图书到总服务台,经仪器检查并由计算机处理后,由图书馆管理人员将一卡通和所借图书一并交予读者。
第八条 读者归还图书时,需持所借图书到图书馆总服务台,经检查并由计算机处理确认书籍未超期和完整无损后,方可离去。
第九条 读者一旦发现图书丢失,需持本人一卡通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对遗失图书进行挂失。
第十条 馆内杂志和报纸原则上不允许外借,读者确需借出使用时应当经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办理集体外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第十一条 读者(包括毕业离校、休学、退学、教职工工作调动、离职等)离开学校前,需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的手续;未到图书馆办理图书清还和补缴欠款手续的各类人员,不得办理离校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资产损失,由持卡人原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追缴。
二、图书逾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读者借阅图书时,必须注意所借图书的归还日期,如到期不归还图书,应当按照每册每天0.1元的标准缴纳超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停止借阅。所借图书有1册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书权限,且不能办理续借手续;如有特殊原因,图书借阅需超期归还,应当在图书未到期前,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延期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因图书馆机器故障、法定节假日等情况,不计读者超时(寒、暑假除外)。
第十四条 读者在寒暑假期间应还图书,可于开学后7天内还清,超过7天按逾期处理。
第十五条 借阅人员在外地出差、实习,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教职工由所在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证明意见,学生由所在院系分管学生的领导签署证明意见,经图书馆馆长同意后,办理还书手续。
三、图书(刊)遗失、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六条 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发生有上述情况,可交图书管理员做好登记。否则,在还书时发现有以上情况,批评教育外,应当购买同本新书归还图书馆或按原书价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情况较为严重者,应当按原书价2倍赔款,并缴纳图书加工费。
第十七条 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丢失条形码(芯片)或损坏条形码(芯片)者,应当缴纳图书加工费。
第十八条 遗失一般图书应当购买同本新书归还图书馆或按原书价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应当按原书价2倍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
第十九条 成套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本,如不能单册购买,应当按整套图书价值赔偿,并缴纳图书馆加工费。
第二十条 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应当按原书价2倍赔偿,并缴纳图书加工费。
第二十一条 涂抹、损坏期刊者,应当按原书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原书刊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管理员签字认可后交给财务处,由财务处退回赔偿金,但已收取的加工费不予退还;超期滞纳金另算。
第二十三条 图书加工费按每本5元收取。
四、图书费用收取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图书滞纳金与赔偿费统一在图书馆总服务台缴纳,由财务处协助并办理相关手续。
入馆须知
1、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
2、必须持本人一卡通入馆,严禁使用他人一卡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规定。图书馆是消防安全重地,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使用明火!
4、未经图书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得进行如采访、拍摄、发放问卷等影响读者学习的活动,不得随意在馆内张贴海报。
5、保持馆内整洁卫生,严禁在馆内用餐。
6、保持馆内安静,将手机设置静音状态。
7、出馆前,请检查有无携带未办理外借手续的图书;出入图书馆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请自觉配合管理人员检查核对。
8、不得随意挪动阅览室桌椅,不得用物品占座,出馆时请自觉将桌椅归位,个人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图书馆不负保管责任。